住宿条款

第1条(规章的适用)

  1. 本规章适用于使用本公司提供的“会员服务”中,本公司所管理和运营的网络客房预约服务(以下简称“住宿预约服务”)时,用户所进行的一切行为。用户应同意本规章,并据此使用住宿预约服务。
  2. 若本公司在住宿预约服务中提出相关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注意事项”),则该等注意事项应视为本规章的一部分。
  3. 本公司视用户使用住宿预约服务即表示同意本规章。
  4. 住宿预约服务属于本公司提供的会员服务之一,如本规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会员服务使用规章》。若本规章与《会员服务使用规章》发生冲突时,以本规章优先适用。

第2条(住宿预约服务的定义与住宿合同的成立)

  1. 住宿预约服务是指用户可通过互联网自行预订本公司预先登记的客房的服务。
  2. 当用户通过互联网申请预订客房,并在本公司计算机系统中生成“预约编号”且显示在预订服务页面上时,即视为本公司与用户之间已成立住宿合同。但如果因通信问题或计算机故障等原因,尽管生成了“预约编号”却未显示在用户的计算机画面上,只要用户能够通过本公司的“预约查询/变更/取消”功能确认预订内容,也视为合同已成立。
  3. 在前述情况下,本公司将向用户预先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包含预约编号的“预约确认邮件”。但如因通信问题或邮件地址填写错误等非本公司责任原因导致用户未收到该邮件,亦不影响住宿合同的成立。
  4. 当依本条规定本公司与用户之间成立住宿合同时,视为用户已同意承担本公司另行规定的取消费用等义务。

第3条(住宿预约服务中的住宿费用说明)

  1. 用户理解并同意本公司所提供的空房状态及住宿费用信息,可能与其他渠道提供的信息不同。本公司所提供的住宿费用包含消费税,但服务费及其他税费(如温泉税、酒店税等)可能包含或不包含。
  2. 用户理解并同意本公司提供的住宿费用可能发生变动。变动后的费用仅适用于在费用变更后达成住宿合同的用户,而变更前达成合同的用户则适用变更前的费用。
  3. 如果在住宿合同成立后住宿费用发生变更,且用户随后更改了预约内容,则适用变更后的费用。但若更改内容仅为住宿天数或房间数量的减少,则仍适用变更前的费用。

第四条(预约变更、取消的成立及禁止无故取消)

  1. 用户如需取消客房预订,应通过本公司的“预订内容查询页面”确认预订信息后,办理取消手续。
    但如用户忘记了确认所需的预订编号,或因某些原因未能收到预订确认邮件,导致难以或无法确认预订信息时,应通过“预订内容重新发送页面”向本公司申请重新发送含预订编号的确认邮件,并在收到后立即办理取消手续。
    若重新发送的预订确认邮件因某些原因未能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送达用户,用户应联系公司指定的联系方式,办理取消手续。
    若用户未履行上述手续,导致本公司受到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当用户取消预约时,以下所列时间点为取消成立时间。
    1. 用户通过互联网取消预约时:当公司“预约内容查询页面”显示“预约取消完成”通知时
    2. 用户直接联系本公司取消预约时:当公司通知用户已同意取消预约时
    3. 其他方式情况下:当公司按照规定方式通知预约已取消完成时
  3. 若用户得知无法在预定住宿日期入住,应立即联系本公司并遵循公司的指示。若用户有支付取消费用的义务,应按规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本公司设定的取消费用。
  4. 若用户在预定住宿日当天未提前通知且未出现,也未使用本公司服务,则视为无故取消。本公司可采取包括法律行动在内的必要措施(如暂停其预订服务的使用)。此外,用户必须按规定方式和期限支付公司设定的取消费用。
  5. 若用户希望变更已成立的预约,应直接联系本公司并尽快完成变更手续。
  6. 用户变更预约时,以下列时间点为变更完成时间。
    1. 用户直接联系本公司进行预约变更时:以本公司通知用户已接受变更为变更完成时间。
    2. 其他方式:公司按照规定方式发出预约变更确认通知的时间点。
  7. 7. 根据已成立预约的变更手续实施日期,可能会产生本公司规定的取消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必须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法和期限支付取消费用。
  8. 8. 即使用户不希望取消预约,如本公司合理判断用户的预约内容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属于不当行为,住宿设施亦有权取消该预约。

第五条(用户的遵守事项)

  1. 用户不得在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将通过住宿预约服务获得的信息用于个人使用以外的目的,亦不得以任何方式供第三方使用该信息。
  2. 用户在预订需要预付款的方案时,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该预付款。但即使未按期支付,也不会因此自动取消该预约。
  3. 即使本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用户注册的联系方式发送了付款催促,如果仍未付款或无法联系,用户也同意本公司有权视为无通知取消该预约。但在未收到公司取消通知前,预约仍视为有效。
  4. 用户应自行负责履行合同,关于住宿服务的任何咨询或要求应直接向本公司提出。
  5. 除上述各项外,用户还应充分了解并遵守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条件和规则。
  6. 用户在使用住宿预约服务时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 冒充第三者发送或发布信息的行为
    2. 使用未经公司批准的方式使用住宿预约服务的行为
    3. 发送或发布有害的计算机程序、垃圾邮件、连锁信等的行为
    4. 侵犯或可能侵犯本公司或第三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5. 诽谤、中伤或损害本公司或第三方名誉的行为
    6. 向他人公开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文件和图形等
    7. 不论是否故意,登记住客或用户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行为
    8. 未支付本公司要求的定金、取消费或住宿费(无论理由如何)
    9. 在本公司内的暴力行为或对公司及第三方造成困扰的行为
    10. 同一日期预订多个住宿设施等,被认定为用户无法实际入住的预订行为
    11. 被认定为转售或商业用途的预订行为
    12. 其他违反或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7. 因用户有前项各项行为而对本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损害时,该用户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使本公司免受损失。
  8. 若本公司根据第六条取消用户的客房预订,该用户应向本公司支付取消费用。
  9. 用户若对本公司提供的住宿服务内容有任何不满,应立即向本公司提出。
  10. 用户为未成年人时,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方可预订。如谎称已获同意或谎称为成年人,该行为不得撤销。

第六条(用户违反遵守事项)

  1. 若用户违反前条所述的遵守事项,或本公司认定该行为对住宿预订服务的运营不当时,本公司有权停止该行为、取消与该用户的住宿合同、暂停服务使用,并可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必要措施。
  2. 若本公司合理怀疑用户违反前条所述的遵守事项,或认为其行为对服务运营不当,可能会要求用户说明相关行为的详情。

第七条(暂停住宿预订服务)

在以下情况下,本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暂时停止住宿预订服务的运营。

  1. 进行住宿预订服务的维护或变更规格时
  2. 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或有可能发生,导致无法运营住宿预订服务时
  3. 若本公司判断因不可避免的原因需要暂停服务时

附则
2018年3月26日 制定并施行

预订住宿

接待时间 9:00~21:00 (UTC+9)

查询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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